為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精準度,提升立法質量,按照立法程序,現對《山西省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開展問卷調查。歡迎社會各界和相關人士于2022年7月9日前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關注山西司法微信公眾號、掃描公告下方二維碼完成公開征求意見和問卷調查。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太原市小店區學府街41號山西省司法廳立法二處(郵政編碼:030006);? ?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建議發送至fzbfgc8493@126.com;

3.為提升立法精準度,我廳精心設計了調查問卷,請掃描公告下方二維碼完成問卷調查。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立法二處 孟琦 程偉??

聯系電話:0351—6922107

地? 址:太原市小店區學府街41號

郵 編:030006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宗旨目的】? 為了加強地下文物保護和管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下(含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保護、合理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下文物,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古遺址、古墓葬、古代城址、古建筑基址以及人類歷史上生產生活過程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存。

第三條【保護方針】? 地下文物保護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政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地下文物保護責任評估機制,開展年度評估檢查。

第五條【規劃編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地下文物總體保護規劃,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

大型古遺址、重要古代城址和其他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存應當單獨編制專項保護規劃。

第六條【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下文物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文物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標準制定】?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地下文物現狀資源信息數據庫,制定文物保護區劃劃定標準,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將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核查劃定全省地下文物埋藏區。

文物保護區劃劃定標準、地下文物埋藏區劃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地下文物保護的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第九條【表彰獎勵】? 地下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下文物的權利的和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地下文物保護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保護制度】? 地下文物保護實行以下保護責任人制度:

(一)依托地下文物建立博物館、紀念館、文管所及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單位為保護責任人;

(二)尚未設立專門管理單位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為保護責任人;

(三)已公布的文物埋藏區,當地人民政府為保護責任人;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考古前置】? 基本建設項目所需土地供應前,應當由文物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文物保護工作。

在文物保護區劃、文物埋藏區之外的建設活動,可以不再進行基本建設前的考古調查、勘探工作。但在建設活動中發現地下文物的,應當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

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資質管理】? 地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依法實行資質管理,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單位確定】? 地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單位的確定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調查、勘探活動接受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地下文物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檢查初驗】? 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實行檢查驗收制度。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設立行業專家委員會,對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實行階段性檢查和初步驗收。

第十五條【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單位應當對調查范圍進行實地調查,結合文獻資料,評估調查對象,做出考古調查報告。

考古勘探單位應當規范考古勘探作業程序,編制符合國家規范的考古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發掘流程】? 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制定工作計劃、考古現場安全保護措施和出土文物、考古遺存等的臨時保護措施以及保護預案。

發掘單位在發掘工作中應當及時向文物主管部門匯報重要考古發現,配合做好相關安全保護工作。

發掘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田野考古操作規程,出具考古發掘工作報告。發掘工作報告作為對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最終驗收的依據。

第十七條【文物移交】? 發掘單位在考古發掘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整理出土文物,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移交出土文物。

第十八條【遺址公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立項名單的考古遺址開展規劃編制工作,推進考古遺址公園建設。

推進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應當開展可行性論證,評估,科學審慎創建,給予政策、經費和用地保障。

第十九條【合理利用】? 古墓葬、古遺址的保護、展示利用,可以采取遺址博物館、遺址公園、公眾考古研學基地等形式。

第二十條【活化利用】?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加強出土文物的建檔、保護、研究以及展示工作,實現文物活化利用。

考古發掘單位在做好各項安全保護措施的基礎上,可以按照規定適當開放考古現場,推進公眾考古和考古成果普及。

第二十一條【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考古機構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推進區域考古基地建設。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地下文物保護,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第三方社會服務,提高地下文物保護水平。

第二十二條【援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公職人員在文物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